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0216,满族,文盲,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关某甲到被害人韩某某家南面果园内,以手锯锯断侧杈的方式,将韩某某家栽种的12棵桃树毁坏。经鉴定,被毁坏桃树价值人民币2260元。
2、2020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关某甲到被害人韩某某家房后果园内,以手锯锯断根部的方式,将韩某某家栽种的2棵苹果树毁坏,随后又到韩某某婆婆家房后果园内,以手锯锯断侧杈的方式,将韩某某家栽种的20棵桃树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桃树及苹果树共价值人民币5400元。
3、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关某甲到被害人韩某某家房西边果园内,以手锯锯断侧杈的方式,将韩某某栽种的7棵苹果树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苹果树共价值人民币2450元。
综上,被告人关某甲毁坏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毁坏的果树的照片及作案工具手锯的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3.证人刘某某、关某乙、关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评估报告书;7.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故意毁坏他人果树,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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