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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陈区**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关某甲因经济拮据,为非法获利,预谋盗窃。202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关某甲伙同赵某某到高平市陈区镇盛泰煤矿山上库房盗窃废铁,因铁块太重,遂打电话找来关某乙,一起盗窃了三件废铁。因天黑不便于搬运,三人将盗窃的废铁搬至库房附近的水渠内藏匿,并约定次日早晨拉走。次日6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带着手推车,赵某某开着三轮车与关某乙一起搬运盗窃的废铁时,被盛泰煤矿保卫科巡逻人员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盗窃的废铁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铁价值15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焦某某、李某某、关某乙和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再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价值15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有盗窃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实施盗窃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关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俊强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50346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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