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三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关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3月,被告人关某甲在不具备进口资质,没有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废塑料,以每柜废塑料人民币15000至25000元不等的包税包证价格,委托**公司陈某甲(另案处理)通关进口废塑料入境。由**公司负责清关并将货物运送到关某甲指定的地点交付。关某甲向**公司支付包税包证代理费、转单费、维洗费等清关费用。经统计,被告人关某甲通过**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共125柜,合计2089.76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对账单、报关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关某乙、吴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瑾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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