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关某甲,曾用名关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武鸣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告人关某甲在未办理采矿手续和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以每年10000元承包金与南宁市武鸣区**镇**村**上屯(8队)签订一份《**承包开发合同》,开采位于该屯“**”(地名)山上的方解石,期限为二十年。2015年9月至10月份,关某甲在 “**”擅自聘请钩机拓宽道路和开采方解石,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和破坏。2019年9月29日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到现场对所占用的林地进行实地勘查,关某甲占用林地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占用林地总面积0.6016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其中采挖面积0.1307公顷,落石覆盖面积0.2429公,开挖道路0.2280公顷,造成严重的林地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承包开发合同、关于关某甲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林地性质的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保护区的批复、关于**镇**村8队非法毁林采矿案进行植被恢复及矿口封堵所用经费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陆某甲、陆某乙、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武鸣区**镇**村关某甲方解石场被占用林地现场调查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关某甲现在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