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关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1306841961********,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街**组**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宿舍**号楼**单元**室(租住),无业。2007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三千六百元。2013年12月26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未缴纳)。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5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关某某至德州市德城区好世界娱乐城院内鑫泽浴池男部,使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15号、18号储物柜,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小米8型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孙某华为mate30PRO型手机一部、梅花牌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2831元。案发后,梅花牌手表已扣押发还,扣押被告人关某某1900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截图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4.被告人关某的供述和辩解;5.德州市价格事务所价格评估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关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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