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关永生故意伤害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20〕15

被告人关永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河市逊克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永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关永生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关永生因发现其妻子宁某某与其朋友孙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希望能找到孙某某谈谈。当日21时许,关永生酒后将其家中的一把尖刀揣至羽绒服兜内,驾车来到黑河市爱辉区**街**小区孙某某住所附近,并电话联系孙某某,约定在该小区门口见面,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关永生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右手持刀向孙某某腹部连刺两刀,将孙某某刺倒在地。孙某某倒地后将关永生蹬倒,二人再次发生厮打,关永生用尖刀向孙某某身体连刺多刀。后孙某某对关永生说:“小关啊,我不行了”,听到孙某某的话后,关永生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到来,帮助急诊医生将孙某某抬上救护车,并驾车跟着救护车来到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外伤致肝脏、膈肌、肺脏、胆囊破裂修补术后,均属重伤二级。

经侦查,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关永生主动到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关永生用于刺伤孙某某的尖刀、刀库照片。

2.书证被告人关永生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接处警记录,说明材料等。

3.证人宁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关永生的供述和辩解。

6.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

被告人关永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永生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关永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关永生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关永生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