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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沛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关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9********,满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镇**街道**路**号,居民。2012年8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长沙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退回吉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吉首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关沛以900元从微信号为******微信好友(另案处理)处购买3克左右的冰毒。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关沛以2600元从微信号为******微信好友处购买7克左右的冰毒。关沛将其购买的冰毒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一部分用于贩卖。其贩卖冰毒的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日晚上,肖某某(另案处理)在收到吸毒人员宛某某毒资300元微信红包后,打关沛电话讲有人要购买冰毒,然后转200元给姚某某(另案处理),让姚某某转给关沛,关沛收到毒资200元后,把约0.2克的冰毒放在喆(zhe)啡酒店3楼,然后关沛把放冰毒的地点拍照发给肖某某,肖某某再把照片发给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用于吸食。

2、2019年8月7日中午,肖某某在收到宛某某毒资600元微信转账后,肖某某叫姚某某联系关沛,肖某某转给姚某某500元,姚某某再转给关沛,关沛在收到500元毒资后,把约0.7克的冰毒放在小月亮影视城10楼楼梯间消防栓上面,然后关沛把放冰毒的地点拍照发给姚某某,姚某某发给肖某某,肖某某再把照片发给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用于吸食。

3、2019年8月12日中午,肖某某在收到宛某某毒资600元微信转账后,用电话联系关沛,关沛让肖某某不要直接转钱,于是肖某某转给姚某某800元,让姚某某转给关沛,用于购买冰毒,其中200元是肖某某自己要买毒品。不久,关沛告诉肖某某把0.9克毒品放在小月亮影视城11楼楼梯间烟盒里,肖某某担心烟盒会被打扫卫生的扫走,就过去把毒品拿走了,然后肖某某把600元的冰毒放在水利大厦对面一单位楼梯过道水表上面,拍照片发给了宛某某,由宛某某自己去取得冰毒用于吸食。

4、2019年8月14日晚11时,宛某某微信叫肖某某帮忙购买冰毒,肖某某打电话问关沛,关沛说只有300元的冰毒已经放好地方了。肖某某收到宛某某微信转给的400元钱,转了300元给姚某某,由姚某某转给关沛。关沛收到300元钱后,将约0.4克冰毒放维也纳酒店,并将放毒品位置发给肖某某,肖某某把照片发给宛某某,叫宛某某自己去拿冰毒,但是宛某某没有找到该冰毒。

5、2019年10月9日,吸毒人员侯某某联系关沛购买400元冰毒,双方约定先赊账后付款。关沛将0.45克冰毒放在小月亮小区1楼消防栓位置并打电话叫侯某某自己取,侯某某取得冰毒后吸食发现质量不行要求换货,17时关沛携带5、6个塑料袋约4、5克冰毒准备给侯某某换货时,被公安干警抓获。随后,吉首市公安局民警在关沛住的吉首市**小区**号家中及其本人身上扣押塑料口袋装的14包(1至14号,净重8.76克)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范某某、姚某某、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关沛、同案犯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微信截图;6、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沛多次贩卖毒品,数量2.65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的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罚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关沛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吉首市法院

                                    检察官:龚湫凤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关沛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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