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关瑞和,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州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瑞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关瑞和伙同同案人何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到本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100号西侧巷子,盗得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众星牌女装两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衣服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关瑞和及同案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瑞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瑞和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瑞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瑞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关瑞和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关瑞和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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