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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红杰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101号

被告人关红杰,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红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关红杰以投资油卡获利、亲属生病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女,35岁,四川省人)人民币57000元,被害人张某甲(男,33岁,北京市人)人民币199600元。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关红杰以办理驾照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男,32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9000元,被害人史某某(男,33岁,山西省人)人民币7300元,被害人丁某某(男,30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赵某某(男,34岁,黑龙江省人)人民币3500元。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关红杰以亲属生病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30岁,广西人)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关红杰于2020年9月13日被民警抓获。所得钱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邓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等七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关红杰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关红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红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红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关红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关红杰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传华

检察官助理:熊一超

2020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关红杰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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