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关继元,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被告人关继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继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被告人关继元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将孟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中国邮政储蓄卡中的265000元转账到其个人的微信、支付宝中,后在孟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主动将100000元存回孟某某银行卡。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关继元又窃取孟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利用刘某某的P0S机刷卡套现29295元。被告人关继元将盗窃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关继元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等书证;
2.证人鹿某某、李某某、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关继元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继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景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关继元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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