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关艳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镇**村**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艳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关艳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1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99号门口附近,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其表弟李某甲介绍与被告人关艳龙见面,关艳龙虚构能够帮助孙某某办理车牌号过户更名事宜,分多次诈骗孙某某共计人民币85000元。
2、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关艳龙通过微信给被害人于某某发信息,虚构能够帮助于某某等人办理好机动车号牌事宜,以收取定金为由,分多次诈骗于某某共计人民币42000元。
3、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关艳龙通过微信给被害人李某乙发信息,虚构能够帮助李某乙办理好机动车号牌事宜,分多次诈骗李某乙共计人民币105900元。
被告人关艳龙共实施诈骗犯罪3起,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2900元,赃款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关艳龙于2020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车辆照片及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于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关艳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艳龙多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艳龙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佩瑶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关艳龙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