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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关超海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关超海,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号。2009年4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1日被拘传。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关超海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9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关超海与吴某某经事先联系后,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路附近路段,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给吴某某,后吴某某与赖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间内吸食上述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吸食所剩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经检验,净重0.1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关超海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门口被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查获移动电话2部。随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关超海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租住处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净重共37.08克的毒品海洛因3包(经检验,编号2净重22.08克;编号3净重5.03克;编号4净重9.9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净重共81.8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经检验,编号1-1净重32.42克;编号1-2净重49.4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移动电话等物证;

2.搜查证和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关超海的供述和辩解;

5.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超海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超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超海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关超海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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