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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兴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镇**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时许,在白沟镇东方帝景小区物业部门口,被告人兴某甲与物业工作人员李某某因修水管一事发生争执后打斗,兴某甲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眼挫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兴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兴某乙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协议书;调解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3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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