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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其某某、多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其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82********,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拉萨市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91990********,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捕前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5时许,被告人其某某、多某某在本市扎基路扎基寺附近,通过接线的方式共同盗窃绿色新鸽牌三轮电动车一辆。并随后驾车逃往本市林周县方向。

经拉萨市物价局估价:被盗绿色新鸽牌三轮电动车的价值为18000元。

现赃物已追回,并已经发还给受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其某某、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多某某违反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共同犯意支配下,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其某某、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其某某、多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仲 仁

书记员:班旦旺久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其某某、多某某现羁押在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一证通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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