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左检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尼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0时1分许,被告人其某某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蒙H*****号黑色大众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恩格尔南街3组居民区113号门前处时,与诺某某停放的蒙H*****号灰色大众牌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其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苏尼特左旗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委托锡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其某某血样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99.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被告人基本情况、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被告人血样内血液乙醇含量司法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实。
量刑方面的证据有被告人其某某的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其某某事后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故可酌定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其某某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相关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简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其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迎春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苏尼特左旗**镇**嘎查**组**号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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