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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其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其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6197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住本市达孜区德庆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其某某驾驶藏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教育城318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拉林高速路口检查站丁字路左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车内乘坐的殷某某和孙某某二人受伤,两车受损。经民警两次对被告人其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第一次167mg/100ml、第二次141mg/100ml,而后民警将其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待检,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其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5.36mg/100ml,证实被告人其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被告人其加分别与张某某、殷某某和孙某某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于2020年10月6日21时05分驾驶藏A*****小型普通客车,沿拉萨市教育城318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拉林检查站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张某某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其某某无逃逸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主要证实:本案被告人其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粤R*****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某服饰店;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证实对被告人进行两次呼吸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167mg/100ml;第二次为141mg/100ml,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实2020年10月16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被告人其某某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2.证人证言(证人米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被告人其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晚上在本市达孜辖区河边附近同被告人其某某一起喝酒的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殷某某、孙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三人从林芝往拉萨行驶的过程中在本市教育城318国道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主要证实2020年10月6日16时许,在本市达孜区草坪上同米某某和边某某一同喝酒,当日19时许其独自酒后驾车回拉萨,在行驶至拉萨教育城318国道与拉林高速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侦查机关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及抽血的经过。)4、鉴定意见(主要证实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5.36mg/100ml。5、现场指认笔录(主要证实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指认本市达孜区草坪为其喝酒的场所,罐装拉萨啤酒为其喝酒的品种);6、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车内视频主要证实事故发生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至6000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旦增宗吉

云丹加措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在达孜区德庆乡**村

2.案卷2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证据目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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