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索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其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42125199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乡**村,住西藏自治区索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索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经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1日,被索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看守所,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无前科。
本案由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盗窃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其某某骑摩托车到索县**乡**村,进入被害人贡某某家客厅内寻找冬虫夏草未果后,途径卧室进入到粮库房,从粮库房内盗取419.53克冬虫夏草。被告人其某某为了毁灭罪证,将柴油和汽油混合作为助燃物,分别点燃了客厅的沙发、卧室木地板和干草堆,顺道从客厅门口查看屋内情况时,看见被害人面某某正在客厅内用水灭火,就把房门锁链扣好后逃离作案现场。现已追回赃物冬虫夏草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水果绿茶瓶子、木地板、卫生纸片、编织袋内均检验出含有柴油和汽油成分。
经索县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冬虫夏草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4118.15元。
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案发现场外提取的摩托车头盔内侧面粘取物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其某某、继子强某某的DNA分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其某某为了毁灭罪证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其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措罗布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其某某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3卷;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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