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9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嘎查**组。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其某某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其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光华街冰风传奇网吧内,盗走了被害人辛某某金色vivo-y81s手机(64g)一部,价值人民币58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其某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绿驿网吧内,盗走了被害人乌某某黑蓝色华为9i手机(64g)一部,价值人民币735元;
3、2019年11月6日5时许,被告人其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网鱼网咖内,盗走被害人安某某黑色iPhoneXR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99元;
4、2019年11月6日6时许,被告人其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银城市广场金驰网咖内,盗走了被害人阿某某金色iPhonex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涉案手机信息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电话查询单、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燕淑敏
附:
1.被告人其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及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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