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具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5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镇**村**号。2019年7月4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具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具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江某龙、陈某光、陈某锋在其位于我市火炬开发区**村**街**的自建房内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7月4日,被告人具某甲在我市火炬开发区**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具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江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具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某甲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月婷
二О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具某甲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2份;
3、视听资料光盘5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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