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06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5月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典某某得知被害人陶某某在我市湛河区**村内散发关于其丈夫岳某某等人索贿的公开信,后于2018年5月20日17时30分许,典某某等人来到**村**路王某某卫生室门口(陶某某叔家楼下),午间饮酒的陶某某在接到典某某电话后下楼,二人发生吵骂,典某某左手拽着陶某某衣领附近,右手朝陶某某脸上扇了数下,后陶某某家人报警,典某某被围观群众拉离现场。陶某某回到其叔家中称不舒服,其家人再次拨打了110、120电话。当日18时37分,陶某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平顶山市第*人民医院。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陶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后经河南**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司法鉴定,陶某某右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表、120急救中心派车单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岳某甲、李某某、岳某乙、陶某甲、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王某某、代某某、陶某乙、魏某甲、魏某乙、薛某某、陶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贞
助理检察员:崔乾雷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典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4册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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