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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19〕236号朱某甲涉嫌诈骗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朱某甲在临漳县**工业园区,使用伪造的购货合同、交款收据和出货单,虚构邯郸市**有限公司长期从河北**有限公司购进钢铁对外销售的事实,以资金周转紧张需借款为由,骗取冀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和焦某某等人共计2670949元。其中,骗取冀某某1681860元,骗取张某甲874989元,骗取赵某某94100元,骗取焦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河北**有限公司证明、工商登记材料、伪造的购货合同复印件、交款收据、房产交易管理备案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转存款凭证和借条、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2.证人朱某丙、朱某丁、张某乙、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冀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和焦某某陈述;4.被告人朱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7094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军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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