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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19〕300号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1********,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街**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临漳县人民法院(2018)冀0423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给付原告牛某某29.4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该判决于2018年12月4日生效后,临漳县人民法院先后向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冯某某收到上述文书后,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临漳县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查询,冯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在判决书生效后有大额款项进出。2019年10月17日冯某某被抓获到案时,随身携带有1430元。该款被侦查机关扣押后并由牛某某领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报告财产令、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2.银行账户流水单;3.扣押清单、领取条;4.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5.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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