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招工每人每天给予400元工资,每人需交800元押金为由,骗取临漳县**乡宋某某等人共计46400元,随后李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徐某某证言;3.受害人宋某某陈述;4.宋某某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出警证明、抓获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向东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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