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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0号李某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市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招工每人每天给予400元工资,每人需交800元押金为由,骗取临漳县**乡宋某某等人共计46400元,随后李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银行卡交易明细;2.证人徐某某证言;3.受害人宋某某陈述;4.宋某某辨认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出警证明、抓获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向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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