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本案被临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D**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临漳县城**大道**公司门前路段时,未避让横过马路的行人段某某,将段某某撞伤。段某某截瘫(大小便失禁,双下肢肌力0级)等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弃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2.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证人吕某某证言;6.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7.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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