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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14号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4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贾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临漳县**镇**村其家中,因与其妻子孙某某婚姻问题,用木棍殴打到其家找孙某某的男友尹某某的左腿及背部,致使尹某某左股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出警证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到案证明;2.证人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邯公物鉴(伤检)字[2020]1552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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