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磁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0日,在临漳县香**乡**村郭某某门市,被告人郜某某持虚假的房产合同书,骗取郭某某借款30万元。其间,郜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郭某某的女婿李某某,偿还了几个月利息2.8万元。2016年以后,郜某某不再偿还欠款并失去联系。案发后,郜某某已退赔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见证书、房产合同书、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安阳市**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安阳市**路法律服务所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袁某某、牛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4.被告人郜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27.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金红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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