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12号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9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临漳县******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2月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日8时许,在临漳县**镇**村李某甲家门前,因纠纷李某甲(已判)将李某某打伤。随后,被告人李某某拿着铁锹到李某甲家将李某甲家里的三马车窗玻璃和门窗玻璃砸碎,并将李某甲打伤。经临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李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经临漳县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损毁物品价值为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损坏物品的价值鉴定书;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证言;3.受害人李某甲供述;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作案工具笔录;6.出警证明、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向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