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1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漳县**镇**村**胡同**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8月26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临漳县**镇**大药房门口,因其弟马某甲及弟媳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纠纷,并发生打架;马某甲电话通知了马某某,马某某到场后,又发生了第二次打架,期间马某某与张某某撕扭在一起,倒地后又相互骑在对方身上进行殴打,致张某某右侧第6、7前肋骨折,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出警证明、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到案证明、张某某住院病历;2.证人樊某某、马某甲、李某某、马某乙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5.邯公物鉴(伤检)字[2019]2950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森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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