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临漳县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东段时,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2.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鉴定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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