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临漳县城**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北时,发现有交警在交叉口执勤,随欲逃离,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血样酒精检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证明、视频;2.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鉴定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户籍证明、社会调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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