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份至12月份间,被告人杨某甲在临漳县**镇**村自家经营的“**超市”张贴吸收存款的告示,承诺高利息、无风险,向31名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758000元。案发前,除支付28300元本息外,尚有739700元无法向群众支付。
杨某甲曾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被判处刑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2.吸收存款汇总表;3.证人杨某乙证言;4.存款人康某某、武某某、袁某某询问笔录、存款收据;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6.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