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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26号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号。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3年7月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21日下午,郝某某(已判刑)在本村**厂西边十字路口,与武某甲妻子贾某某发生口角,武某甲次子武某乙,持菜刀砍郝某某时,砍到王某甲手部,致王某甲轻微伤。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等人在武某乙家街门下,与武某甲(已判刑)、贾某某、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已判刑)等人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郝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采取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对方人员,致武某甲左侧五、六、七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致武某乙头部损伤、武某丙口腔黏膜损伤及手损伤,均属轻微伤。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丁等人持刀、铁钎、木棍等物殴打对方人员,致郝某某面部及手损伤,致王某乙眼部损伤,均属轻微伤;武某戊开车将王某甲和张某某撞倒,致张某某甲床出血及体表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证言;3.被害人武某乙、武某丁、武某甲陈述;4.同案人郝某某、王某乙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军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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