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镇**村**街**号**排**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2月5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和梁某某(已判刑)先后租用柳园**村一仓库、河北**有限公司的一生产车间,非法生产假冒的**牌、**牌胰岛素注射针头,并雇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已判刑)和王某丙、杜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将生产的针头销往广东省、河南省和黑龙江省等地,销售价款共计1445181.46元。其中,徐某某负责采购生产针头所用原材料,王某丙负责销售,王某乙负责机器维护,并安排人员在安阳县**镇**村自己家中包装胰岛素针头,王某甲负责销售,杜某某负责运用、接收货款等。
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向广州市**有限公司鲍某某销售假冒的胰岛素注射针头共计120550元。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梁某某和杜某某等人销售给郑州市**区李某甲假冒的胰岛素注射用针头,销售价款共计6000元。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徐某某、梁某某和杜某某等人多次销售给黑龙江**有限公司刘某某假冒的胰岛素注射针头,销售价款共计926800元。
2018年6月23日,梁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非法生产窝点被临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牌注射笔用针头1115769支、90盒,**针1580盒、7200支。价值共计39183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非法生产的胰岛素针头等物品;2.书证: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价格证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畅流物流公司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托运单、收货单、发货单、收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移交刘某某相关材料、终止侦查决定书等;3.证人鲍某某、牛某某、栗某某、许某某和李某甲等28人证言;4.同案人王某丙、徐某某、梁某某、王某乙和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数额1445181.4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文军
检察官助理:耿肖玉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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