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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32号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129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临漳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2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镇**村家中伙同临漳县**镇**村的陈某某(已判),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1043400元,除兑付群众2400元外,尚欠群众1041000元钱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调查笔录及收据复印件;2.集资参与人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王某某、陈某甲证言;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河北天昊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6.出警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104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向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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