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漳县**乡**村**路**巷**号,农民,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2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DH**号三轮汽车(该车核定载质量是490kg,实际载质量是1505kg)沿临漳县马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习文变电站南路段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卢某某撞倒,造成卢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弃车逃逸。经临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社会调查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倪某某、卢某甲、张某某、武某某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伤情照片、称重图片、损坏车辆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载物超过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拒不到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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