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1时许,在**镇**村**路上的限高处,被告人陈某某伙酒后强行拦住从此处拉沙路过的司机商某某,以拉沙车将路面压坏为由,敲诈商某某现金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潘某某证言;2.被害人商某某陈述;3.商某某、潘某某辨认笔录
2.2018年8月份一天晚上22时许,在**镇**村**路的限高西100米处,被告人陈某某强行拦住王某某的拉沙车不让过,以其车压坏路面为由,敲诈王某某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郝某某证言;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王某某辨认笔录
3.2018年11月份一天晚上21时许,在**镇**村**路的限高处,被告人陈某某强行拦住李某某、孙某某的拉沙车不让通行,以拉沙车压坏路面为由,敲诈李某某、孙某某每人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陈述;2.李某某、孙某某辨认笔录
4.2018年10月份一天晚上24时许,在**镇**村西通往**屯的丁字路口处,被告人陈某某以该路是其跑指标修的路为由,不让拉沙的车从路通过,敲诈王某某3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李某某、李某甲证言;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王某某辨认笔录
5.2018年11月份期间,商某乙为了正常经营避免被告人陈某某强行拦截商某乙沙场拉沙的车辆不让通行,在找陈某某商讨无果的情况下,找到陈某某熟人王某乙出面疏通关系,在**镇**大酒店商某甲宴请陈某某期间给了陈某某2000元,后陈某某只让到商某甲沙场拉沙的车辆过了两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某甲证言;2.被害人商某甲陈述;3.尚某甲辨认笔录
6.2018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村南西头的东西路限高处,以拉沙车辆压坏路面为由,敲诈从此处拉沙路过的受害人王某已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某证言;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陈某某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向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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