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区**路**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2019年12月1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9日临漳县公安局撤回陈某某涉嫌诈骗犯罪的起诉意见。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河北**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837839元,除已支付群众1397667元,尚欠群众20440172元无法兑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去向说明情况、陈某某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农村信用社交易记录查询及建设工程(**号楼)施工合同;2.集资参与人票据复印件;3.受害人黄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等人陈述;4.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董某某证言;5.同案犯崔某某供述;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7.河北正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2183783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向东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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