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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69号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临漳县**镇**村**路**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哈弗牌冀D**号小型轿车,沿边黄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1公里处(**乡**村路段)时,因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薛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薛某某因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驾车逃逸,经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1日,许某某到临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许某甲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临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检验报告;7.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8.现场勘验笔录;9.现场视频截图、卡口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月娥

检察官助理:王向坤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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