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423199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下午,被告人任某甲驾车送孩子去临漳县孙陶镇**幼儿园上学,在幼儿园院子南大路边与驾车送孩子上学的王某甲因车辆让行发生口角引发打架。任某甲用拳头将王某甲面部打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甲面部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任某甲赔偿王某甲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3.辨认笔录;4.调解书、谅解书;5.被害人王某甲陈述;6.证人任某乙、王某乙、聂某某、安某某证言;7.被告人任某甲供述和辩解;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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