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临漳县**镇**村**路**号**排**室,现住邯郸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4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1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梁某某(已判刑)先后租用**村一仓库、河北**有限公司的一生产车间,非法生产假冒的**牌、**牌胰岛素注射针头,并雇用被告人杜某甲和王某甲、王某乙和王某丙(三人已判刑)等人。其中,杜某甲负责运送货物、接收货款等,徐某某负责采购原材料,王某丙负责销售,王某乙负责机器维护,并安排人员在安阳县**镇**村自己家中包装胰岛素针头,王某甲负责运输、发货。
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杜某甲和梁某某、徐某某等人将生产的假冒胰岛素针头,先后销售给广州市**有限公司的鲍某某,价款120550元;销售给郑州市**区李某甲,价款6000元;销售给黑龙江**有限公司的刘某某,价款926800元。以上销售货款共计1053350元。
2018年6月23日,梁某某、徐某某、杜某甲等人的非法生产窝点被临漳县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当场扣押碧迪牌注射笔用针头1115769支、90盒,诺和针1580盒、7200支。价值共计39183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非法生产的胰岛素针头等物品;2.书证: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价格证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物流公司证明、银行交易记录、托运单、收货单、发货单、收据、哈尔滨市公安局移交刘某某相关材料、终止侦查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鲍某某、牛某某、栗某某、许某某和李某乙等人证言;4.同案人梁某某、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杜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和他人一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医疗器械,经营数额1445184.4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文军
检察官助理:耿肖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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