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2129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2014年8月,王某甲(已判决)在临漳县**镇**村家中,以临漳县**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邯郸市**投资有限公司、临漳县**有限公司、河北**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存取方便、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方式,向周边群众吸收存款1766000元。其间,犯罪嫌疑人牛某甲(系王某甲爱人)协助王某甲向17人收款、开票27张,共计37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审查报告;2.搜查笔录;3.辨认笔录;4.证人李某某证言;5.存款人牛某乙、杨某某、牛某丙、牛某丁、马某某等8人的询问笔录及票据;6.存款人王某乙、武某某、牛某戊等9人的调查笔录及票据;7.同案人王某甲供述;8.被告人牛某甲供述和辩解;9.户籍证明、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牛某甲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洲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牛某甲现羁押在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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