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现住临漳县**镇**村**路**巷**号,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3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日因需做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2020年10月15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10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时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8时许,在临漳县**镇**村,被告人徐某某因其父亲徐某甲阻拦其外出,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徐某某用木棍击打徐某甲头部,致徐某甲颅脑损伤当日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河南省平原司法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2.户籍证明信、东南王村村委会证明;3出警证明;4.证人张某某、徐某乙、秦某某、冀某某、徐某丙、郝某某、冀某乙证言;5.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6.临漳精神病医院诊断书;7.徐某甲死亡鉴定文书;8.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鉴定通知书;9.徐某某与徐某甲DNA亲子鉴定通知书;10.被告人徐某某精神病鉴定意见书;11.现场勘验笔录;1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3.看守所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英杰
检察官助理:田 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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