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50分许,临漳县公安局组织交警、巡警、特警统一行动过程中,在临漳县**大街与**大道交叉口盘查时发现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驾驶人杨某某血液内酒精测试,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8.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2.查获证明;3.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4.被告人杨某某人体检查笔录;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6.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证及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材料;7.酒精检验鉴定报告;8.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英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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