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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临检诉刑诉(2020)71号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9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3时7分许,被告人焦某某驾驶豫C**号轻型自卸货车,从临漳县**村由南向北行驶至**线向西转弯时,与沿**线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的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9日20时40分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焦某某驾车逃逸。此次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漳县大队认定: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焦某某户籍证明、社会调查、到案证明;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查询记录等材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尸检);6.物证检验报告(接触部位)、物证鉴定文书(整体分离);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现场勘查笔录;9.事故现场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在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英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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