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临检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漳县临漳镇**路**巷**号,现住址同上。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临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临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至2月27日,被告人谷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机会,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以出售口罩的借口骗取程某某6299.2元(后退还1200元);
2.2020年2月23日至2月26日,被告人谷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机会,在同学微信群里面谎称自己能进到口罩,以出售口罩的借口诈骗袁某某8500元。在被害人袁某某一再追要下,被告人谷某某退还袁某某5000元,并支付5盒口罩(经鉴定每盒50枚,每枚1.5元,共计375元);
3.2020年2月25日至2月27日,被告人谷某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的机会,在同学微信群里面谎称自己能进到口罩,以出售口罩的借口诈骗郝某某1360元。被告人谷某某共支付郝某某5盒口罩(经鉴定每盒50枚,每枚1.5元,共计375元);
4.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谷某某以购买杨某某口罩的理由诈骗杨某某1500枚口罩,经临漳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杨帆被诈骗的口罩价值2250元;
5.2020年2月份,被告人谷某某以能够帮王某某购买口罩为由,诈骗王某某32430元,案发前已退还;
6.2020年2月份,被告人谷某某以能够帮许某某购买口罩为由,诈骗许某某20000元,案发前已退还。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谷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为18409.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投案证明、出警证明、还款协议等;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冀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袁某某、郝某某、杨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谷某某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不具有经营口罩的资格及没有稳定货源的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英杰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临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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