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962号
被告人冀德米,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7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号。2015年9月2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德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至同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冀德米通过虚构做水产生意需要投资、赚钱后给予回报等事实,从叶某某、陈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14.6万元,诈骗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及归还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借条、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2、证人冀某某、丁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冀德米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片;6、视听资料:ATM机取款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德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应泓游
检察官助理 李久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冀德米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