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冀显南,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区,住**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显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9月25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部分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冀显南在江苏省镇江市**区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尹某某收购三张信用卡,分别是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0400********)、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1040********)、建社银行卡(卡号62366813000********),后将上述三张信用卡溢价出售给他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冀显南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在江苏省镇江市**区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2710470********)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卖给“阿某某”(另案处理)。同年4月1日,上述农行卡被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款项,数额共计人民币299561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冀显南在江苏省镇江市**路**号**栋**室被抓获,并被扣押一部“苹果”牌手机、一张尹某某的招商银行卡及U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照片等;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工作说明,银行卡开户信息及转账记录,被告人冀显南的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赖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冀显南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显南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显南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美冷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冀显南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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