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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李刚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冀李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公寓**座**房(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李刚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全国各地爆发,导致口罩紧缺。被告人冀李刚趁此机会,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自己有口罩销售的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共骗得人民币19554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2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冀李刚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居住于本市南沙区**村的被害人黄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43745元;

2.2020年2月11日至14日,被告人冀李刚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聂某某分4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153800元,后退还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冀李刚在收到两名被害人所转的款项后,虚构自己被上家诈骗而无法发货的事实,断绝与被害人黄某某、聂某某的联系,后将诈骗款项予以挥霍,无力归还。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冀李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李刚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冀李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冀李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两名被害人损失无法挽回,酌情对被告人冀李刚从重处罚。结合《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建议对被告人冀李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冀李刚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冀李刚用赃款购买的Iphone11 pro mas手机一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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