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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冀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周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冀某某、周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10日,冀某某与陈某某在微信群聊天时发生矛盾,心生不满。在陈某某透露自己在惠阳区**酒吧后,冀某某找到周某某称陈某某要打他,二人前往惠阳区**酒吧寻找陈某某。在找到陈某某后,周某某先用膝盖在陈某某的腹部顶了一下,随后冀某某将陈某某按在地上进行殴打。期间周某某虽有阻拦冀某某继续殴打陈某某,但未能有效阻止。不久两人见陈某某受伤严重,遂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周某某、冀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14日、10月11日到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上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被告人周某某、冀某某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冀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郭运强

                               2020年11月3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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