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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冀某某、武某某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冀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6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捕前住**宾馆301房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绰号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小区**车库二楼从西数第四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察右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商都县**派出所监视居住。2015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商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5********,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镇金**社区**花园1号楼1单元52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商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执行。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冀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并案审查。受理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冀某某为了牟利,开始向急需用钱的人发放高利息的贷款(利息是每个月五分到一毛,也放过短期三毛钱利息的高利贷),贷款的都是商都县本地人,有冯某某、王某甲(小名雪某某)、何某某、王某乙、武某乙、刘某甲、董某某、杨某某、赵某某、隋某某、郭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乙、范某某等二十余人。2016至2017年,冀某某为了追要贷款,纠集商都县刑满释放人员武某甲、张某甲以及他们手下的小弟多次为其讨债。通过限制欠款人的人身自由、危及欠款人人身财产安全、对欠款人造成心理恐惧、影响欠款人甚至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达到要钱目的。

2017年5月,冀某某又通过商都本地人姚亮从中介绍雇佣呼市、通辽那边的三名蒙古族青年主要是“图某某”、“布某某”二人向贷款人索要其欠款,该二人使用殴打欠债人和“软暴力”等方式讨债,冀某某向其支付讨回债的百分之三十作为佣金。在索要的过程中使用威胁、暴力、非法扣押、非法拘禁等手段实施了非法讨债的犯罪行为。

冀某某、武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是:

1、2016年,冯某某、王某甲(又名雪某某)二人向冀某某累积贷款三十万元,利息一毛,因没有按时归还利息, 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冀某某带着三个蒙古人找到冯某某、王某甲要钱,因没钱归还欲将冯驾驶的黑色起亚K5(冯向其朋友借的车)扣下,后冯某某让其朋友(车主)将车开走,二人遂被冀某某一行人带至商都县“**家园”一门脸房内拘禁了9个小时左右后分别送回。

2、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 冀某某、武某甲、张某甲又将冯某某、王某甲二人叫到其电脑城内要钱,当时三名“蒙古军团”的人也因没钱不让离开,直到冯某某、王某甲二人商量答应将两套160多平米的住宅楼和两个车库顶给刘某乙后,至晚上10时才允许离开。

3、2017年年底(冬天),冀某某、武某甲、张某甲为了讨债,带了武、张的七八个小弟将王某甲、冯某某、何某某、郭某某、曹某某等十多名欠债人关在“**家园”十字楼口西50米处一门脸房内,冯某某、王某甲胸口分别被踢了一脚、王某甲的脸上被打了几个耳光至鼻子出血。一个叫“鬼某某”的人因欠武某甲钱没还也被狠揍了一顿,拘禁时间达十五个小时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扫黑除恶交办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任某某、董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冀某某、武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等在卷佐证。

冀某某、武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是:

1、2017年六七月间左右,冀某某雇的三名蒙古人在何某某单位门口向何某某要钱,其中一人在何的胸口打了一拳,又把何某某拉下车踢了几脚。何先后向冀某某贷款三万三千元,通过冀某某和武某甲、张某甲及其手下的不断催债,何某某连本带利还了冀某某有十六万元之多。

2、2017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冀某某带着两名蒙古人去冯某某家向其妻子曹某某追讨冯某某的欠款, 其中一名威胁曹某某要“抱走孩子”、“锁住卷帘门”等,双方争吵使曹某某和她的小孩受到惊吓。

3、2017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冀某某将刘某甲叫到其经营的联想电脑城里,让其归还欠款,当时三名蒙古人为其站台助阵,不还钱不让走,在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刘某甲给冀某某打了一张十一万五千元的借条,才让其离开。

4、2017年四月份的一天,冀某某带着两名蒙古人去刘某甲妻子单位向王某丙追讨刘龙的欠款, 其中一名和王某丙发生争吵,言语威胁后还要上手打人,被冀某某拦下,影响了王某丙的正常工作。

5、2017年七月底的一天,冀某某在商都街上找到向其贷款十一万元而还不上款的武某乙,将其拉到冀某某的电脑城内,当时里面座着五、六个人,其中有两个男子向他要钱,并说了一些狠话,武某乙没有其他办法给冀某某重新打了一张借条,后来将其经营的**宾馆转包给冀某某,租期三年,折算抵价二十六万多元。

6、2016年冬天,王某乙向冀某某高息贷款二万元,实支一万八,期间还过一两千的利息。2017年冬天,趁王某乙为女儿办升学庆典之际,冀某某带着三四个随从到宴席上要钱,称“不还钱,事宴办不成”,无奈之下,王某乙将八万元钱分两次交给冀某某了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扫黑除恶交办单、到案说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曹某某、王某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武某乙、冯某某、刘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冀某某、武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某为了牟利,非法高利息放贷,雇佣武某甲、张某甲等人为其讨债,形成了以被告人冀某某为首、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为相对固定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侵害了借贷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冯光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冀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察右前旗看守所;武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地址:商都县**小区**车库二楼从西数第四间,联系电话:1338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一张。

3.需要出庭人的名单:侦查员张某丙;需要保护的被害人出庭名单:冯某某、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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